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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26 16:58:44   【阅读 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 年 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和《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

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报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学业水平条件

1.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

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报告),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记录,且所学课程平均成绩65分(含65分,不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报告成绩)以上。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75分及以上。

4.应届毕业生。

(二)外语水平条件

外语水平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各类考试成绩或证书均需在毕业前取得的方予以认可:

1.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合格证三级及以上的(笔试合格成绩为60分)。

2.参加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研究会牵头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或全国大学(日、德、俄、法)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与CET要求成绩相当水平;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科目成绩合格,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可以查实;

5.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6.已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7.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8.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

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学业水平测试考试内容为英语(30分)及两门学位主干课(各60分)合计

150分,三门课程综合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合格,各专业学位主干课程、考试方式、考试地址另行通知。专升本层次的考生在籍期间在第四学期和第五学期组织两次考试,高起本层次的考生在籍期间在第八学期和第九学期组织两次考试。)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流程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

内,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审查课程成绩、学分、毕业资格等,并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复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六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结果发布5 日内向学位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

第七条 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位质量保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4.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5.因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遗失不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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